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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涉嫌抢劫罪)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普宁市占陇镇占苏村苏园区公路西144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上午9,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普宁市占陇镇占梨村被害人黄某某居住的家中,用脚踢打黄某某的手臂及脚,致使黄某某摔倒在地,后抢走黄某某放在洗衣机上的一部白色VIVO牌手机(价格人民币1750元)并离开现场。破案后上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被盗手机照片及销售单、苏某某抵押的电动车照片、转账记录、;2.证人陈某甲建、陈某乙、陈某甲峰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XX

(院印)

2020年1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2.量刑建议书;

    3.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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