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苏某某在其租住的**县**路**北边的***宾馆*楼***房间内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冰毒和工具都是刘某某提供的。
2、2015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苏某某在其家中西屋的卧室里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一次,冰毒和工具都是刘某某提供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证明苏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
2.到案经过,证实苏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投案。
3.申请书一份,证实苏某某自愿申请强制戒毒。
4.**镇**街村委会证明,证明是苏某某的房屋。
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苏某某的冰毒检测结果呈阳性。
6.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苏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7.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2015年10月27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2月27日冯某某因吸毒被夏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5年1月30日冯某某因吸毒被夏某某公安局社区戒毒3年;2015年6月23日被夏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社区戒毒3年;2015年10月30日冯某某被夏某某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8.证人刘某某证实,2015年七月份,刘某某带着冰毒和吸毒工具到苏某某租住的***宾馆,和苏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在大概一个月之前我又去苏某某家里,在那里吸了几口,又让她吸了两口。
9.证人程某某证实,2015年7月份,苏某某来***宾馆说没有带身份证想在宾馆住,我当时看是熟人就没有让她出示身份证,住了*楼最西头的那个房间。
10.被告人苏某某供述,在今年七月份,我在夏某某**路**北边的一个叫***的宾馆*楼开了一个房间,刘某某过来找我,他从身上拿出一些工具,一个小的塑料包装袋,里面装着一些像味精一样的东西,放在一个像锅一样的小容器里,用火机在下面烧,用一根管子吸,他吸了几口,叫我吸,我就吸了两口。大概一个月左右刘某某去我家,他带的是吸毒用过的水熬的汁,他吸了几口后,又让我吸的,我吸了两口。
11.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书,证实苏某某吸毒成瘾严重。
12.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证实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现场情况及指认现场情况。
本案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有多次稳定的供述,详细供认其在宾馆和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经过,与证人刘某某、程某某证言和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均能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间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主观上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故意,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光辉
王文宗
2015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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