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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40322********783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五河县双忠庙镇****。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五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14时13分,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豪爵铃木110”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国防路北店桥与堤坝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书证;

2.​ 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胜军

2020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五河县双忠庙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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