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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0时1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唐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丰南区街里时,与顺行无驾驶证张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撞,致两车受损,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被告人苏某某有自首行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22记录、立案决定书等;

2.苏某某、张某甲人员电子档案、驾驶证、车辆登记查询;

3.苏某某供述与辩解;

4.证人张某乙、褚某某证言:

5.现场勘查笔录及扣押、发还肇事车辆凭证;

6.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丰南区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

7.苏某某到案经过及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有自首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王向征

                                 检察官助理:周新峰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卷外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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