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794号
被告人苏某甲明,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甲明于2020年7月3日23时许,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普宁市南径镇车厝围村出发往普宁市南径镇碧屿村,返回途径普宁市南径镇车厝围村路段时,因对路面动态注意不足,碰撞到骑二轮电动车经过的苏某丙鑫,造成苏某丙鑫经医院医生到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苏某甲明驾车逃离现场。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丙鑫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内脏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苏某甲明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丙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苏某甲明的家属主动报警,苏某甲明到某某能如实交代其上述涉嫌的事实。
后于2020年7月20日,双方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警情信息表、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某某等;2.证人苏某丁臻、苏某戊、苏某己弟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甲明的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明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明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双方已有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苏某甲明有逃逸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娜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共二册及补充材料共十五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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