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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88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为37120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城**街**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实施“套路贷”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7年10月24日,被害人蔡某甲向被告人苏某某、潘某某(在逃)借款。当日双方约定蔡某甲借款30万元,借期半个月,以其女婿葛某某、王某某各自房屋10年的租赁权为抵押,并约定利息为6万元(即半个月利率为百分之二十)、手续费为3万元。被告人苏某某以提前扣除利息和手续费为由,在其向蔡某甲女儿蔡某乙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以后,即让蔡某甲向潘某某银行账户转账9万元。当日蔡某甲实际只取得借款21万元,但是被告人苏某某与葛某某、王某某分别签订了15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并通过上述转账恶意制造了向蔡某甲借款30万元的银行走账流水。

2017年11月7日,蔡某甲通过蔡某乙向潘某某偿还本金10万元,并提出延期半个月支付剩余的本金20万元。被告人苏某某、潘某某拒绝,并要求蔡某甲超期以后每天至少支付20万本金乘以百分之十利率所得的数额,作为其未偿还本金的利息,并且超期以后蔡某甲所支付的款项将优先用于偿还利息,只有等蔡某甲将所欠的因“违约”导致的利息还完以后,其所支付的款项才能用于偿还本金。

2017年11月10日,被害人蔡某甲以朋友马某某为担保,向被告人苏某某、潘某某借款8.5万元,借期半个月。双方约定马某某以其所有房屋(****小区**号楼*单元***室)5年的租赁权为担保,约定利息及服务费为2.5万元,且利息、服务费提前扣除。被告人潘某某向蔡某甲转账8.5万元、制造银行走账后,即让蔡某甲、蔡某某将2.5万元转账到了苏某某银行账户中。当日蔡某甲实际取得借款6万元,但是被告人潘某某与蔡某甲、马某某签订了8.5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并通过上述转账制造了向蔡某甲借款8.5万元的银行走账流水。

该8.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人苏某某、潘某某继续向蔡某甲索取高额利息,蔡某某无力偿还。后苏某某、潘某某以还款的名义,要求马某某将****小区的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抵押。马某某拒绝。被告人苏某某即言语威胁马某某,声称要收马某某的房屋、到马某某家里闹,并于2017年11月,伙同孙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至****小区**号楼*单元***室,通过换防盗门门锁、贴纸条的方式,滋扰、威胁马某某,迫使马某某同意将房屋抵押给苏某某。因马某某不想让家人知道,遂于2017年11月30日,由苏某某带马某某至黄岛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产证遗失补办手续。

期间2017年11月18日至2017年12月26日,蔡某甲通过蔡某乙先后向潘某某共还款1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中,蔡某甲共实际取得借款27万元,截至2017年11月30日,蔡某甲通过蔡某乙向苏某某、潘某某先后多次偿还共计人民币25万元。

马某某的房产证补办下来后,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苏某某带马某某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苏某某与马某某签订了50万元的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马某某和蔡某甲签订50万元借款合同。苏某某向马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4万元。马某某收到4万元后,苏某某即让马某某将该4万元转账给蔡某乙,再由蔡某乙将该4万转账给苏某某朋友于某的银行卡中,最后再由潘某某用手机登录于某的银行卡账户,将该4万元钱再转回至苏某某的银行账户中。如此循环转账12次,随后苏某某又如此循环转账了一笔2万元钱。苏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制造了向马某某借款50万元的银行流水。当日蔡某某、马某某未取得任何借款,而苏某某以此平账的名义,通过签订50万元虚假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进行房屋抵押登记、制造相应银行流水,将对蔡某甲、马某某的借款额恶意垒高至50万元。后苏某某向马某某索要该50万元。2018年4月3日,蔡某甲无奈将其**大厦一处房产卖掉后,通过蔡某乙向苏某某转账50万元。后苏某某为配合解押马某某的房屋,向蔡某乙银行卡转账1万元。

2、实施“套路贷”诈骗的事实。

2018年2月8日,被告人潘某某通过蔡某乙给孙某某写30万元虚高借条、制造银行走账流水的方式,将对蔡某甲的债权恶意虚增至30万元,并转至孙某某处予以“平账”。此过程中,孙某某实际出资10万元,蔡某甲取得后,将该10万元转给潘某某。潘某某非法获利10万元。潘某某将对蔡某甲的债权恶意虚增30万元的情况告知苏某某。后孙某某向蔡某甲索要10万元,蔡某甲通过蔡某乙向其支付了3万元。

综上,被告人苏某某敲诈勒索49万元;诈骗30万元,其中10万元既遂,20万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扣押笔录;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秀珍

2019年8月22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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