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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4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13时许、20时许,2019年5月2日12时许,在平山县**乡**村河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工地,被告人苏某某因占地纠纷去找受害人安某某交涉未果,在气愤之下用棍子、石块先后三次打砸安某某驾驶的三菱欧蓝德汽车(车牌号:冀A*****),将该车左后侧围玻璃、左前门等位置砸坏,经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坏车辆损失价值共计53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平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国

2020年9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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