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公诉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住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花园**栋**单元**号,无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8年7月3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2019年1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8日、2019年2月1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12月2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9日晚,被告人苏某某在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花园**栋**单元**号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苏某某妻子)发生口角,苏某某持钢管击打陈某某头部致其倒地,为逃避法律追究,苏某某将陈某某从自家厨房窗户扔至楼下。经鉴定,陈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多脏器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管;
2.书证:住院病案、户籍证明等;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7.出警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苗
2019年2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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