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7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大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2月2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1月9日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大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2月5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周某某曾因琐事于2005年打伤过被告人苏某某的母亲。2018年2月12日14时许,苏某某持菜刀追打在本村屯道旁带着小孩烤火的周某某,周某某逃跑,16时许,苏某某再次在本村屯道发现周某某,即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朝周某某颈部砍中一刀,周某某被砍中后持刀追打苏某某,后两人先后倒地,周某某当场死亡,苏某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系被他人持锐器砍伤颈部致左颈动静脉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苏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持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家杨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在大新县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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