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7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住**乡**村委**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袁某某家与被告人苏某某家系邻里关系。2020年4月17日20时许,二人在苏某某家屋后斜坡土路与土块路交界处发生争吵并拉扯打架,苏某某用手将袁某某摔倒在地,造成袁某某右侧身体摔在土路与土块路的交界突起处,面部摔在了土块路面上受伤。经鉴定,袁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和鉴定意见在卷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华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0838****;保证人苏某某联系电话:1878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1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袁某某表示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至起诉时尚未提交诉状。袁某某联系电话1509661****。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