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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55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住延安市延长县**镇**村**号。2019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凤栖西路疾控中心小区内的租住处因琐事争吵继而撕打,后孙某某称头疼要去医院看病,二人出门走到小区北门口向东100米路南处时,被告人苏某某怀疑被害人孙某某打电话找人报复他和他父母,遂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在被害人孙某某头部、脸部进行刺伤后逃逸。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6.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燕妮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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