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6日至10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7时许,被告人苏某甲饮酒后与被害人夏某某在仙游县**镇**建材城***KTV大厅内因琐事引发口角,进而被告人苏某甲使用刀具刺伤被害人夏某某的腹部、腰部、手臂,经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夏某某的损伤程度综合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苏某甲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现场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过程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检 察 员:戴晓东
附:
(一)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四)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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