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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一部刑诉〔2020〕Z67号 

被告人苏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21970********,汉族,文盲,无职业,汕尾市城区人,户籍所在地汕尾市城区新港街道新港东风村委会**村**巷**号,住汕尾市城区**村**片**巷**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苏某甲在汕尾市城区渔村大路渔村小学附近遇到被害人苏某乙,苏某乙向苏某甲索要100元借款,苏某甲坚称该款已还,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纠纷,苏某甲手持藤条抽打苏某乙,继而双方相互拉扯,后苏某甲将苏某乙推倒在地,并踢了苏某乙两脚,致苏某乙胸椎等处受伤。经汕尾市城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苏某乙胸12椎体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6月30日,被告人苏某甲在汕尾市城区渔村南片五巷巷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苏某乙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丽娜

检察官助理:卢虹彤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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