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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舒某甲,男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抓获,同年12月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晚,被告人舒某某和被害人白某某及其朋友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南充市顺庆区孔迩街“歌蒂”KTV唱歌喝酒过程中,舒某某因为白某某说舒在背后说其坏话做人不厚道,舒某某听后不舒服,遂拿起啤酒瓶子朝白某某摔去,致白某某右头部多处皮肤裂伤、右眼球破裂。经鉴定,白某某右眼硅油填充,眼盲无光感,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7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至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志农

2021年1月27

                                      

附件: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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