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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25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16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苏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苏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5 日1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市场**号公寓楼****号保安宿舍内,因做饭一事与蔡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并互殴,后被告人苏某某持菜刀砍伤被害人蔡某某背部。经鉴定,蔡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到河南省上蔡县公安局东岸派出所主动投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移交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被告人苏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蔡某某,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北京右安门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110报警记录、轨迹信息查询、现场检测报告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蔡某某的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被告人病情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羊琳琳

检察官助理 耿  欣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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