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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40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省**市**县**镇**社区**村**号,住本市**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在**区**路**号“**”KTV门口,因结账事宜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苏某某将马某某打倒在地,并继续拳打脚踢。被劝开后,苏某某又从马某某背后将马踹倒在地,马某某倒地不起。经鉴定,马某某左侧额叶硬膜下出血、右侧颞骨骨折、左胸部软组织挫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

同年9月15日,被告人苏某某主动至四平路派出所投案,但称马某某的伤势是马某某自己摔倒导致,不是他殴打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8月16日凌晨,他和几名老乡在**区**路**号**KTV娱乐,后因买单的事情与苏某某发生口角,吵到了KTV门口,苏某某打了他几巴掌,他被打倒在地,后苏某某用脚踢他的脸和胸口,他的胸口、脸及头部被打伤。

2.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16日凌晨,他在**KTV门口做安保工作时,看到两名男子打架,一名男子上去就扇了另一男子耳光,被打男子一直在逃,打人男子就一直追着打,直至被打男子摔倒在门口花坛边上,继续对其拳打脚踢。

3.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16日凌晨,他们一行人从**KTV离开,在马路边上,马某某和另外一名男子发生争执,随后那名男子就不停殴打马某某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证实苏某某殴打马某某的过程。

5.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马某某左侧额叶硬膜下出血、右侧颞骨骨折、左胸部软组织挫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7.被告人苏某某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方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还出现从宽情节(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可进一步降低建议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中怀

检察官助理 吴雯霞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辩护人张辉,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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