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苏某某,绰号“妃弟”,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绑铁工,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和被害人何某甲在雷州市新城街道朝阳社区检察院后面工地因施工问题引起争吵,争吵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互相打架,致使何某甲左手背受伤,经在场的吴某某、许某某、黄某某拦架,两人才停止。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2019年8月2日晚上10时许,苏某某在雷州市雷南大道果锦宾馆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白沙卫生院及雷州市人民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何某乙、吴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琼花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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