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38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蒲县,住山西省临汾市蒲县**镇**村**号, 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9日16时许,在尧都区刘村镇青城村尧鑫通汽车服务公司院内,被害人张某某因经济纠纷与杨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被告人苏某某持刀将张某某腹部扎伤。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广宁
2018年9月11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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