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49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庙**号),个体职业。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运城饭店门口,恰遇林某某、史某某、穆某某一行人吃完饭准备回家,因怀疑妻子王**与林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苏某某即上前用拳将林某某鼻子、左脸颊等处打伤,林某某未还手,后苏某某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苏某某赔偿林某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史某某、穆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瑞军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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