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某某,住望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放火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望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望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苏某某的姑婆孙某甲领其丈夫孙某乙外地包工程实际是进入传销组织,被骗五万元钱,苏某某的弟弟后来也去了,同样被骗了,被骗十万余元,苏某某多次找其姑婆索要被骗的五万元未果。因此事,苏某某的母亲一家与其断绝关系,苏某某因此事也一直怀恨姑婆孙某某。2020年5月6日早上,苏某某又因此事与丈夫孙某乙发生争吵,孙某乙从家中离开后,苏某某想到其姑婆放在自己家没装修的楼房(望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的行李,便想到将其行李点着报复姑婆的想法,于是苏某某从家里拿了个打火机,来到自家没装修的房子,到屋后与其婆婆视频通话称其姑婆如果不还钱就将她行李点着,随后苏某某从行李上拽出两个床单,用打火机将床单点着,这时苏某某大爷孙某丙来找苏某某发现着火了,苏某某让孙某丙找水灭火,孙某丙回到自己家中打了两桶水,放到楼道苏某某家门口处,苏某某拎起水桶将火浇灭,之后邻居报警将苏某某带到派出所。经讯问,苏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有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及破案经过等;
2. 证人孙某丙、张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绥化市望某某公安局技术大队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自家放火,危害公共社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知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启平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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