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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放火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6********,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芜湖市南陵县**镇**路**号。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7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上午6时31分许,被告人苏某某在南陵县三里镇**公司上班期间,使用打火机将该公司裁剪房内堆放的布料点燃后离开现场。苏某某点燃裁剪房内堆放的布料后即回到工作间告知同事仓库失火,**公司工作人员扑灭火势,但仍造成**公司罗纹布、面料、衣服裁片、复写纸、货架、厂房天花板等财物被烧毁。经查,**公司被烧毁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069.64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苏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皖昌司鉴所[2018]司鉴字第2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服装厂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系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丽丽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起诉书正、副本共捌份,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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