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15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62425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永丰县**乡**村**村**号,现住东莞市**镇**街**号。2013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3 年,2016年2月12日释放; 2018年7月2日因犯抢夺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9年2月6日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日12点20分,被告人苏某某身穿黑色外套,戴红色头盔和一个口罩驾驶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镇**村**路**号对出路段,抢走正在路边等车的被害人邱某某手中的一部OPPO手机(价值约2250元)。得手后,苏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2、2019年11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身穿黑色外套,戴红色头盔和一个口罩驾驶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镇**路**号门口路处,抢走步行经过此处的被害人詹某某手中的一部小米5X手机(价值约800元)。得手后,苏某某驾车往东莞市石碣镇桔洲方向逃跑。
2019年12月1日19时,民警经过侦查在东莞市**镇**街**号门口附近将被告人苏某某抓获,扣押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一件黑色外套、一个红色头盔及口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抢的项链等物证,付款收据、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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