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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苏某某和莫某某相约吃宵夜,至凌晨3时许,苏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莫某某回到平南县镇隆镇廖村水库办公区附近时,苏某某强行亲吻莫某某的嘴巴,被莫某某拒绝,苏某某即驾驶摩托车离去。莫某某用手机联系其闺蜜曾某某来接其回家。期间,苏某某返回现场看见莫某某拿着手机正在通话,被告人苏某某就强行将莫某某手中价值人民币4120元的一台iPhone XsMax手机抢走,并欲驾驶摩托车离去。莫某某拉住苏某某的衣服欲要回手机。苏某某仍强行驾驶摩托车离开,将莫某某拖倒在地,导致莫某某双脚膝盖、双手手掌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苹果牌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黄某某证言;4.被害人莫某某陈述;5.被告人苏某某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抢走莫某某的手机,导致莫某某被拖倒在地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喜昌

检察官助理:张晨窍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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