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抢劫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11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委会******2019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摩托车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开发区一自建工地,在工地二楼一房间发现被害人陈某甲的床边处摆放了一台VIVO Y79A手机(无法核价)。被告人苏某某走过去将该手机偷走关机放到单肩背包,随后走到隔壁的房间,发现被害人陈某乙在睡觉,其床边摆放了一台苹果7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被告人苏某某将该手机拿走,惊醒了连接着耳机听歌的被害人陈某乙。被害人陈某乙马上起床大声叫醒工友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梁某某。被告人苏某某被发现后马上往楼梯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被陈某乙等人控制。被告人苏某某为了抗拒抓捕摆脱事主等人控制,先是用口咬伤被害人陈某丙的左手手臂,随后从身上掏出一把长约20CM的不锈钢折叠刀(刀呈打开状态)威吓事主。但被被害人陈某乙等人发现并合力将该折叠刀夺过后由陈某丙将该刀扔到二楼电梯门口处。随后众人合力用绳子将被告人苏某某的手脚绑住不让其逃跑并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从被告人苏某某携带的单肩背包内现场起获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等人被盗的手机,并在工地处起获被告人苏某某携带的作案工具(银色不锈钢折叠刀一把、黑色单肩背包一个、黑色鱼竿一条、红色小手电筒一支、黄色把柄铁钳一把)。

破案后,当场起回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被盗的手机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仰勃

                              检察官助理 卢耀同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碟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