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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92********,侗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凯里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栋**单元**号,现住锦屏县**宿舍**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至2020年5月,被告人苏某某担任“**互娱”赌博网站代理期间通过创建微信群并在微信群中分享“**互娱”赌博网站链接等方式,招揽刘某甲、张某某、肖某某、龙某甲、周某某、龙某乙、刘某乙、龙某丙、王某某等多人参与网络赌博。被告人苏某某注册昵称为“**心”、“**来”、“**果”等微信号,为参赌人员、赌博网站后台管理人员沟通联系上、下分事宜,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汇款等方式接收支付赌资,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即系统抽取大赢家8%的提成后再将提成的20%返还给被告人苏某某。截止案发,被告人苏某某担任代理期间以“上分”名义向上家汇款参赌资金达32.09万元,苏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接受参赌人员“上分”的参赌资金达55.20379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苏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立案侦查前,对其进行的一般性排查询问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会员落地账号分析、被告人人员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宝转账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某、龙某丁、欧某某、刘某乙、龙某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招揽多人参与网络赌博,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 雪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视频光盘二十八张;

4. 起诉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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