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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开设赌场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0********,汉族,文盲,住本市**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号),无业。被告人苏某某曾因流氓行为,于1998年9月3日被原苏州市郊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2月13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在明知高某某伙同江某某开设赌场的情况下,提供5万元现金给高某某,用于维持该赌场的运转,后江某某通过王某某向苏某某支付了至少7000元的利息。

2.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在明知江某某开设赌场的情况下,提供5万元现金给江某某,用于维持该赌场的运转,后江某某通过微信向苏某某支付了至少7000元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扣押清单等;

2.​ 证人江某某、侯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查封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明知他人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玺

 2020年1月21日

附:

1.​ 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及卷外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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