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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4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在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村**大街**大门旁自家私房一楼开设麻将馆,邀约李某某、杨某某等人打“二五十的硬麻将”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麻将机、茶水、晚饭,每局抽水2至10元不等,直至2019年6月4日该赌场被恩施市公安局七里派出所查获。开设赌场期间,苏某某从中获利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村委会证明、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盈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法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勇

检察官助理:黄茜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3044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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