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苏某某用手机号1878231****在“闲聊”APP上注册账号ID161****的聊天群9000109****(昵称“二群,”一二群”)和9000010****(昵称“娱乐玩耍54625一群”),其为群主,然后邀请他人注册并使用“闲聊”APP,加入其在“闲聊”APP上建立的聊天群,组织群成员在“吉吉凉山麻将(会理麻将)”APP上打麻将,在微信群里以红包形式收取“房费”,规则为打1元底的麻将,大赢家赢到14元,个人支付3元“房费”;打2元底的麻将,大赢家赢到24元,个人支付4元“房费”,若赢者为两人,每人各支付一半即1.5或2元“房费”。“房费”大多标注有“房”、“茶”、“F”、“f”、“fang”等字样。对被告人苏某某使用的“闲聊”ID1616065账号电子数据统计,赌资流水7950260.95元,收取“房费”2756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苏某某的供述;曾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俊宏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2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