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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Z55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村**巷**号附**号,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3403041971********。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24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蚌埠市蚌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摆放“九七明星”游戏机6台,“欢乐节庆”游戏机1台,“财神”游戏机1台,招揽不特定人员赌博。2020年4月22日16时许,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接群众举报后出警将该游戏厅查获。2020年4月27日,经合肥田园土地规划测绘有限公司测距,蚌埠市蚌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至蚌埠**中146.89米,至蚌埠市**小学191.56米。2020年5月13日经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认定,“九七明星”游戏机6台,“欢乐节庆”游戏机1台,“财神”游戏机1台,共计8个基本单元,均具有赌博功能。

另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主动到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青年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禹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距离量算成果报告书

2.证人朱某某、韩某某、贾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许某某、郭某某、樊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朱某某、贾某某、周某某对苏某某的辨认;

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入所健康体检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小学附近设置八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缙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件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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