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43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5********,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现住晋江市**镇**路**号。因赌博,于2012年3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8月29日间,被告人苏某某在晋江市**镇**路**号**楼套房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8月29日16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苏某某及参赌人员杨某某、蔡某某、周贤竹等人,查扣赌资人民币6972元及赌具麻将牌3副。经查,被告人苏某某该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入库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蔡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辨认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鸿瑜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晋江市**镇**路**号。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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