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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六部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55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间,先后雇请王某某、汪某乙、刘某某(已判决)及汪某甲(另案处理),在江西省九江市**租房内,利用QQ、微信等聊天软件,通过添加好友的方式为**赌博网站投放带有网址(38**pj.com、32**88.com、80**07.com、60**88.com)等信息的广告,从中获利。截止被抓获时,共计投放赌博网站广告信息合计4455条,非法获利32000元。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推广信息统计表、赌博网站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汪某甲、王某某、汪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进行信息推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定阳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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