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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康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康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月12日至1月26日、2019年3月20日至4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24日至2月19日、2019年4月3日至4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至2018年9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康某某伙同同案人林某甲、梁某某、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均另案处理)先后在莆田市城厢区喜盈门国际大厦、莆田市城厢区国贸大厦、莆田市荔城区新威大厦8层开设“香港大洲国际有限公司”,通过亚马逊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新百伦、万斯、匡威、阿迪达斯等品牌运动鞋非法牟利。经查,被告人苏某某为副总经理助理,主要负责亚马逊网店的绑定的收付款信用卡管理和亚马逊网店假鞋价格设置和调整,保证亚马逊网店能够启用并正常运转;被告人康某某为仓库后勤组主管,负责公司的假鞋仓库的进货交接、配货、发货以及与财务人员进行出入账交接。

2018年9月11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该公司查获用于销售假冒运动鞋的办公电脑30部、财务账目16本,在该公司及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郊东429号的仓库内查获假冒万斯品牌运动鞋1560双、假冒新百伦品牌运动鞋64双、假冒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114双、假冒匡威品牌运动鞋2702双,上述假冒运动鞋共计价值185811.96欧元,合计人民币1630611.4元。经鉴定,上述运动鞋均为假冒运动鞋。经查,被告人康某某于2018年6月5日至8月10日在该公司内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新百伦、万斯、匡威、阿迪达斯等品牌运动鞋,涉案金额共计391063.25欧元和1358.26英镑,合计人民币3047240.54元;被告人苏某某于2018年9月1日至9月11日在该公司内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新百伦、万斯、匡威、阿迪达斯等品牌运动鞋,涉案金额共计287686.15欧元和5485.76英镑,合计人民币2917426.91元。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于2018年9月14日在莆田市新塘小区内抓获被告人苏某某;于同日在莆田市附属医院抓获被告人康某某,并从被告人苏某某处扣押苹果手机1部、小米手机1部,从被告人康某某处扣押三星手机1部、苹果手机1部。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送货单、亚马逊网站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方某某、陈某某等二十一人的证言;3.被告人、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康某某、同案人林某甲、林某丙、林某丁、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范斯公司、耐克(中国)体育有限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鉴定证明等;5.辨认、搜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康某某伙同同案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苏某某涉案金额共计287686.15欧元和5485.76英镑(其中已销售101874.19欧元和5485.76英镑;未销售为185811.96欧元),合计人民币2917426.91元(其中已销售合计人民币1286815.51元,未销售合计人民币1630611.4元);被告人康某某涉案金额共计391063.25欧元和1358.26英镑,合计人民币3047240.5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庭武

检察员:梁珺姗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康某某现均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9册;

3.涉案30部办公电脑、16本财务账目、4部手机现均扣押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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