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阿某某”(在逃)、“渣某某”(在逃)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酒吧喝酒,期间,苏某某等人和被害人邱某甲、彭某某等人双方发生口角并得到平息。次日凌晨3时许,苏某某见邱某甲等人在酒吧门口候车,苏某某上前将邱某甲绊倒在地,用脚踢踩邱某甲,随即苏某某一方手持伸缩棍对邱某甲、彭某某进行殴打,邱某甲、彭某某被迫还手,苏某某一方将邱某甲、彭某某打伤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现场起获头盔、伸缩棍、血迹衣物等物品。2019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将苏某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邱某甲损伤属轻微伤、彭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邱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邱某甲、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黄兴志
检察官助理:张伟洪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