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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74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村委会****2016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9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阿某某”(在逃)、“渣某某”(在逃)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酒吧喝酒,期间,苏某某等人和被害人邱某甲、彭某某等人双方发生口角并得到平息。次日凌晨3时许,苏某某见邱某甲等人在酒吧门口候车,苏某某上前将邱某甲绊倒在地,用脚踢踩邱某甲,随即苏某某一方手持伸缩棍对邱某甲、彭某某进行殴打,邱某甲、彭某某被迫还手,苏某某一方将邱某甲、彭某某打伤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现场起获头盔、伸缩棍、血迹衣物等物品。2019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将苏某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邱某甲损伤属轻微伤、彭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邱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邱某甲、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兴志

检察官助理:张伟洪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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