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镇**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日晚11时许,被害人高某某与卜某某、任某某等人在八仙筒镇**烧烤店二楼吃烧烤,任某某系被告人苏某某前女友,得知任某某在**烧烤吃饭,苏某某想约其开房。随后苏某某约阳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到**烧烤店吃烧烤。苏某某看任某某不打算出来,吃完饭后打电话让白某某开车来接他,在**KTV对面等车的过程中,看见任某某、高某某、卜某某三人在公路对面经过。苏某某喊任某某想约其出去,任某某不同意,随后高某某上前制止,并与苏某某发生冲突,卜某某上前将苏某某抱着,高某某用脚踢苏某某的面部。阳某某和刘某某发现苏某某被打后追赶高某某和卜某某,高某某、卜某某发现其身后有人追赶,快速向北跑,跑至八仙筒镇**烧烤门前,高某某倒在公路的人行道上,苏某某、阳某某、刘某某陆续跑到高某某跟前,卜某某跟阳某某、刘某某厮打在一起,苏某某用脚踢高某某头部和腿部,致其腿部受伤,经鉴定所受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举报信、被害人住院病历;2.证人证言:证人卜某某、任某某、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吉千司鉴[2019]法临鉴字第276号《法医临床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街道沿途监控、指认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布和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2.案卷材料6册、电子卷宗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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