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遂溪县**镇,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因吸食冰毒产生幻觉,于2019年9月7日1时许,在遂溪县**镇**商务酒店门前停放的一辆三轮摩托车上拿走一支伸缩棍,冲到**商务酒店北面**批发部门口处打砸被害人林某某停放的摩托车油箱以及打伤被害人林某某的右手。批发部门口处打扑克的群众看见后立刻逃离,被告人苏某某又持伸缩棍损坏批发部内的物品以及打伤被害人陈某某的左手。被告人苏某某在批发部旁的**宾馆门口丢掉伸缩棍,随后在一辆工具车上拿起一把锄头,用锄头损坏了粤AG****牌小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左二门玻璃;在**酒店北面的路边处打烂粤G7****牌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左二门下饰条、左二门钣金;又在旁边的洗车场处损坏粤YV****牌小轿车的后挡风玻璃和粤GE****牌小轿车的后挡风玻璃后雨刮臂。事后,被告人苏某某发现街边停着一辆插着钥匙的摩托车,便骑上摩托车逃跑了。
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均达到轻伤二级;被打烂的四辆小车(粤AG****、粤YV****、粤G7****、粤GE****)损失部分价格认定共计为人民币56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陈某甲、周某某、周某甲、郑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7.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8. 遂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9. 视听资料;
10. 吸毒人员信息详情、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
11. 犯罪嫌疑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任意损坏他人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宗二册、光碟二张,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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