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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6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村委**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1时50分许,在河南省泌阳县人民路南河新桥,李某某骑着电动车带着妻子杨某某,赵某某骑着电动车带着丈夫王某某正在桥上行驶时,被告人苏某某酒后无故拦着赵某某,对赵某某进行殴打,杨某某上前劝解时,被告人苏某某又对杨某某进行殴打,王某某和李某某上去拦阻时,被告人苏某某又对王某某、李某某拳打脚踢,致使李某某眼部等处受伤,王某某脸部等处受伤,赵某某和杨某某怀有身孕正在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某、李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酒后滋事,无故殴打他人,至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法院

检察员:李迅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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