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街**号,现住该址。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3月20日被延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苏某某及值班律师杜超、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旧县村西关北街罗某甲家门前,因挪车问题与罗某甲发生口角,被劝开后回到家中持菜刀前往罗某甲家中谩骂,后被他人劝出门外。在罗某甲家街门关上后,苏某某继续在门外谩骂,并再次持刀踹门进入罗某甲家院内,后被罗某甲的父亲罗某乙劝出院外,期间苏某某持菜刀将罗某甲家的街门砍坏。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被损坏铁门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76元。
案发后张某甲报警,被告人苏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2020年10月7日民警电话传唤后,苏某某主动到案并接受讯问。涉案菜刀已被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菜刀照片、罗某甲家大门照片;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丙、张某甲、田某某、闫某某、吴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关于铁门损失的价格评估结论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民警出警视频等;8.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持菜刀闯入他人住宅并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文源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换押证1套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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