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街道**路**号。2007年4月2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5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6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至7月23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在其位于福安市**街道**路**号的住所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王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其住所二楼客厅内,容留钟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毒品。
2、2019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王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毒品。
3、2019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再次容留王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毒品。
2019年7月25日,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在该住所内抓获被告人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手机一部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苏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缪某某、王某某、邓某某、苏某某证言;
4.被告人苏某某供述;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共157页,检察卷壹册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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