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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大道**花苑*栋***。2019年1月8日因吸毒成瘾被韶关市始兴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同年4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4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以该案犯罪地位于韶关市浈某某,不属于该院管辖为由,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12月4日、12月5日晚,被告人苏某某在其位于韶关市浈某某韶南大道鑫园花苑2栋714房的家中,容留林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3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告人苏某某供述和辩解;林某某陈述;毒品快速检验报告单、毒品现场检验报告;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在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伟明

2019年7月17日

附:

1、案卷材料、证据卷宗贰册。

  2、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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