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88,壮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苏某某承租**县**镇***街***号民房,开设“*******”。2016年7、8月起,苏某某开始容留卖淫女在该店内卖淫,并收取每次十元的台费。2020年10月9日,黄某某、韦某某与刘某某、钟某某在店内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指认照片;
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邦成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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