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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路**单元**层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付某某、腾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清单、尿样毒品检测单、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腾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鞍公刑技鉴化验字(2019)138号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付某某、腾某某、王某某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宝昌
代理检察员:  王  蕊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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