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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妨害公务)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202******,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牌号冀A**号货车行至山海关边墙子联合治超站,见执法人员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苏某某在明知自己驾驶的货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逃避处罚驾车逃离,在执法人员驾车拦截时,苏某某拒不停车,驾驶车辆多次拐弯,企图逃跑,并将拦截其的秦皇岛市交警六大队警车及山海关交通局执法汽车撞坏。经鉴定两车损失共计115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执法录像、现场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晶

二〇一九十二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被害单位名单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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