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921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0年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到南安市**镇**店内无故殴打店老板刘某某、老板娘吴某家、老板儿子吴谋乙,经店内顾客报警后,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杨某某带领辅警王某某、林某某出警到现场,被告人苏某某又持铁铲殴打辅警王某某的头部,致吴某乙、吴某甲、王某某受伤,后被告人苏某某被民警制服送往泉州东南医院醒酒。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甲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1.46mg/100ml。
案发后,王某某、刘某某对被告人苏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处警经过、抓获经过、人民警察证、现场照片、证明、伤情照片、泉州东南医院酒后看护室交接单、谅解书、工作说明、疾病诊断证明书、110接警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苏某甲、林某某等八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吴某乙、吴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辨认笔录及照片;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秀闷
2020年1月21日
附:
1. 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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