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7196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办**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办**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早上7时30分,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机动巡逻队员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阳光嘉园清远农商银行旁红绿灯处执行职务盘查车辆时,发现被告人苏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女装摩托车,遂上前盘查,被告人苏某某拒绝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和车钥匙,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时,被告人苏某某手持防盗锁威胁及辱骂执法人员,后又在反抗过程弄伤辅警周某某、用牙齿咬伤辅警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2.证人周某某、黄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楚贤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