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妨害公务案)_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87********,达斡尔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镇本街,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阿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阿某某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阿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4时20分,阿某某亚东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亚东镇本街打砸车辆,亚东镇派出所民警郭某某、魏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查明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打砸他人车辆,在民警处置过程中,被告人苏某某多次对民警进行辱骂,并用路边的蒿子殴打民警郭某某。随后民警将被告人苏某某强制传唤至亚东镇派出所,苏某某在派出所办案区内抢夺民警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并用脚蹬踹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来源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桂杰

                                               检察官助理 岳琨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