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31982********,汉族,大专文化,网约车司机,户籍在河南省汤阴县**巷**排**号,现住**镇**路**弄**号**室。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6时许,在本市静安区梅园路330号铂尔曼酒店门口因非法营运网约车被民警及交通委执法人员拦停处理,期间苏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故意用头部撞墙并倒地不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苏某某依法传唤至上海站地区治安派出所进一步处理,在被带至派出所看管室内后,苏某某依旧不配合民警执法,并推搡、踢打及手抓民警王某乙,致使民警双前臂及双手多处红肿伴皮肤破损。

被告人苏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龚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调取的派出所内部录像,证实被告人苏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殴打民警王某乙的事实。

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承认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殴打、抓伤民警的事实。

3.证人王某甲、唐某某的证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出具的《调查处理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苏某某因非法营运网约车被民警及交通委执法人员查处,期间苏某某拒不配合执法并以头部撞墙的方式逃避处罚。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乙的伤势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政治处出具的《在职证明》,证实被害人王某乙的民警身份。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并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苏某某的到案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苏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翼

检  察  官:张  婕

检察官助理:邹俊怡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