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0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单位工作人员,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路**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0时许,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黄某某、辅警牛某某在位于本市莲湖区西举院巷69号的西安市儿童医院门前疏导交通,被告人苏某某驾驶陕A*****号**牌SUV车辆沿**路由南向北寻找停车位,辅警牛某某在**路与**路口示意苏某某直行再右拐,苏某某驾驶车辆到牛某某面前质问并辱骂牛某某,牛某某扶住车身要求苏某某停车,苏某某未配合并继续行驶致牛某某倒地,后被其他民警控制并移交**派出所。经医院诊断:牛某某系车祸伤,颅脑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案发后,苏某某已赔偿了牛某某个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证人黄某某、牛某某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执行公务证明、医院诊断证明;5、现场视频光盘;6、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笑鹤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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