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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失火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19〕60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现住址:吉林省延吉市***镇***,农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4月8日10时许,在延吉市朝阳川镇横道村向阳果树队东沟自家耕地里烧荒时不慎引起山火。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森林调查规划院出具的延森涉字(2019)第213号鉴定报告鉴定:过火林地位于延吉市朝阳川镇233林班8、39小班,权属为延吉市朝阳川镇集体林,过火林地总面积为3.0977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2.5335公顷,未成林造林地面积为0.5642公顷,过火林木总株数1538棵,其中人工落叶松111棵,人工红松幼树、人工樟子松幼树1427棵,总价值共计43757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组证据:

    案件移送书、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被告人苏某某的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苏某某的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苏某乙栽树村委证明复印件。

第二组证据:

证人苏某丙的证言。

第三组证据:

被害人苏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第四组证据: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森林调查规划院涉林案件鉴定报告延森涉字(2019)第213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烧荒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林地总面积为3.0977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2.5335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延军

2019年 8 月16 日

附:

1、全部案卷材料和光盘3张。

2、证据目录一份。

3、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延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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