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0********,壮族,初中文化,户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家住武某某**镇**村**委**号,因涉嫌失火罪,经武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武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结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 日下午,被告人苏某某一个人到本村“犀牛水库”(地名)山地,对已清理杂草的山地用火炼烧,在炼烧过程中,由于天气干燥风大,火势失控,火苗吹到旁边的树林,导致失火。经武某某真原林业调查设计有限公司对现场勘测,苏某某失火的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3.09公顷,有林面积3.09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炼山烧火造成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有林面积3.09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骏登
检察官助理:梁 沟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武某某**镇**村**委**号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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