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74********,汉族,本科文化,经商,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及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15时12分许,被告人苏某某在**农庄与朋友简某某饮酒后,驾驶湘*********牌小轿车回家,行驶至临澧县**镇**组路段时,逆行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湘******小轿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经抽血送检检验,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
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据、常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简泽岳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常广德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767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视频光盘:苏某某的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润霞
检察官助理刘帆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联系电话1354886****)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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